
“让我赔你六万八?你占了我的车位你还有理了?想钱想疯了吧你!”说罢,付女士气急败坏的挂了电话,原来,付女士的私家车位被别人占用了,这一占就是四天,这期间,付女士足足打了86个电话,可人家就是不接。
无处发泄的付女士就给车主留下了点“礼物”,等车主回来后,直接向付女士索赔六万八千元。法院:赔付八千元!
案件始末
付女士第四天来到自家车位,看到车位上岿然不动的白色小轿车简直是气不打一处来,这辆白色小轿车占用自己的车位四天了,车主还死活联系不上,看着自己的爱车因为停在公共车位被撞了个窟窿,付女士决定好好给白色小车的主人“上一课”。
马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白领,白领这名字听着好听,个中辛酸就只有自己才能体会,做不完的项目加不完的班,简直让人喘不过来。刚结束了一天工作的马女士身心俱疲的开着车回到了家。
到了自己家小区之后,马女士发现,小区里的公共车位竟然车满为患,马女士绕着公共车位转了一圈,愣是没找到一个空位,疲惫的马女士只想赶紧回家,顿时心生一计:不如就先凑合停在地下的私家车位吧。
马女士在地下车库随便找了个地方就将车停了过去,还将自己的电话号码贴在了车上。之后便回家了。不料,马女士刚回家不一会儿,公司老板就打电话过来要求马女士出差,事态紧急,老板要求马女士立刻赶过去。
无奈的马女士只得收拾行李出差去了,将自己霸占人家车位的事忘了个一干二净。车位的主人付女士回来后看到自己车位被别人占了很不高兴,但是看到对方车上留了电话号码觉得对方应该只是暂时找不到车位,先停一下。
于是便下车拨打了马女士事先留在车上的电话号码,可是,十几个电话打过去,对方不是无人接听就是在通话中,无奈的付女士就只能先凑合停在别处,让付女士没想到的是,连着两三天,这辆车就一直停在自己的车位上。
这期间,付女士也一直在试着拨打白色轿车车主的电话,结果还是打不通,直到第四天,付女士的爱车不知道被谁撞出个窟窿,付女士出离愤怒了,认为都是因为自家车位被别人占了才让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。
更令人气不打一处来的是,车主的电话还打不通,这四天的时间,付女士前前后后给马女士打了86通电话!而这八十多通电话竟然无一接通。七窍生烟的付女士决定让这位车主长长记性,便用记号笔在白色车的车身上留下了大面积的涂鸦。
等马女士终于忙完工作从外地赶回来时,才想着去找自己的车,等马女士找到自己的车时,看着大变样的爱车也傻眼了。自知理亏的马女士本想着去洗车店将涂鸦洗掉就行了。
可是洗车店的工作人员的回答让马女士彻底傻眼了。涂鸦已经渗进了车漆里,根本洗不掉。马女士又将车开到了4S店,得到的也是同样的回答。
而且4S店的工作人员还表示,要恢复原样,就只能进行喷漆,各种费用加起来,需要一万八千元。马女士认为:谁画的,谁就应该付钱,这才想起来要联系付女士。要求付女士不但要支付一万八千元的维修费,还要另外支付五万元的折旧费,一共6.8万元。
付女士听完马女士的诉求之后,讽刺马女士倒打一耙,骂她想钱想疯了。马女士认为:自己只不过是占用了别人的车位几天,没必要这么生气,还将自己的车画成这样,两人多次交涉后,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。
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马女士将付女士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官为自己做主,向付女士索赔六万八千元。经法院审理后,付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,应向马女士支付八千元的赔偿费用,之后,马女士也向付女士道歉,二人达成了和解。
以案释法
显然本案件中,马女士和付女士都有不对的地方,相比之下,付女士行为的后果更为严重一些。表面上付女士只是画了马女士的车,但实际上付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。
故意毁坏财物罪,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付女士因为自己的车位被马女士占用,又联系不到人,就将气撒到马女士的车上,对马女士的车造成了不可逆的毁坏,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中的犯罪要件,因此,付女士应该承担部分维修费用。
当然,马女士也不清白,马女士私自占用付女士的私人车位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马女士明明知道那是私家车位,还将自己的车停了过去,还一直处于“失联”状态,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二者俱在,而且还存在因果关系。马女士作为行为人,主观上有过错。因此,综合二人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,法院最终给出了付女士赔付八千元的处理结果。
案件小结
大多数人认为明明付女士才是受害者,为什么最终却还要赔偿八千元呢?原因很简单,付女士在一开始的时候的确是受害者,但是,由于付女士采取了以暴制暴的错误的处理方式,触犯了法律,才落得如此下场。
而马女士,贪图一时的方便,也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,实在是得不偿失。在生活中,我们难免会有不便的情况,但是,也不能因为自身的不便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更应该注意的是,如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一定不能冲动,采取简单粗暴的报复行为去损害他人的利益。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,有理也变得没理了,要学会保留证据,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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